为贯彻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2013年4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了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三菱45家企业。这45家钢铁企业2012年合计产量3亿吨,占当年全国粗钢产量欧姆龙41.4%,其中包括宝钢、鞍钢、武钢等国有企业,也包含沙钢、方大特钢等民营企业。
近十几年来,钢铁工业在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求的同时,粗放发展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产能无序扩张、产业集中度低、资源保障力弱、市场恶性竞争、环保压力大等问题日益显现。为此,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2010年6月,我部制定了《规范条件》,2012年9月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变化,对其进行了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范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钢铁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充分考虑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以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尊重历史和现实,注重可操作性。
为贯彻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切实提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规范管理是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国务院职能转变精神,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举措;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深化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重点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的具体实践;是创造钢铁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的必然要求。《规范条件》发布后,得到了行业的广泛认可。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国有和民营钢铁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致认为《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是一种求真务实的行业管理工作,是对现有钢铁企业开展行业管理的新举措。
规范管理是钢铁行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分批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名单,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规范条件》。对列入公告的钢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力争到“十二五”末,将80%左右的现有钢铁产能纳入到规范管理范畴。对于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规范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结构调整工作。对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财政奖励、考核问责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压缩其生存空间,迫其退出市场,化解过剩产能。
链接:关于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钢铁企业(批)的公示